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,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,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因不遵守操作规程、未经批准擅自拆改、不听教师指导、玩忽职守及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,要承担赔偿责任。
二、因以下原因造成设备损坏,可不承担赔偿责任:按指导要求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确因缺乏经验和技术上不熟练;因工作需要经常移动易碎易损的低值品,学期累计损坏未超过范围者;客观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。
三、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及丢失事故后,当事人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汇报,并写出书面汇报材料,如实说明事故原因、情况。
四、 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,赔偿价值按如下标准计算:
1.可修复的,只计算修理费;2.导致整个设备报废及丢失的,按原价合理的折旧比例进行赔偿;3.私人占用、擅自外带造成损坏、丢失的,按原价赔偿。
五、丢失损坏教学仪器设备除应负担经济赔偿责任外,还要视情节轻重,一般的给予批评教育,并责令其进行检讨;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通报及行政处分;有意破坏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。